公司如何依法解除与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公司如何依法解除与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近日,多家顾问单位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向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诉苦,现在的员工难以管理,经常消极怠工,违反规章制度,甚至不服从管理。对此,公司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道善所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解答。

01基本案情

       2005年9月,小艾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止。某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在工作时间睡觉、打瞌睡、消极怠工者,可给予记大过之处分;凡在公司、工作场所内打架者,一年内(不分年度)累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可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22日某公司对小艾作出处分通告,认为小艾2013年9月18日打架斗殴,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奖惩类第四条第三项可作开除处理,但因小艾已认识事情的严重性和悔过态度较好,公司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小艾称没见过)。

       2014年3月22日小艾上班时间睡觉(约4小时),2014年3月23日小艾上班时间睡觉(约4小时)。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4月2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奖惩类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先后就上述行为对小艾作出二次记大过处分通告。2014年4月2日某公司作出解雇通知书,认为小艾此前因为打架斗殴和上班时间睡觉被公司记大过三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四条二十八项“一年内(不分年度)累积满二次记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符合公司解雇的条件,故伟时公司决定自2014年4月2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嗣后,小艾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804.77元、未办理离职手续造成损失3100元。该委于2014年7月4日作出裁决:一、某公司支付小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804.77元;二、驳回小艾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小艾在上班时间打架、睡觉严重违反某公司《员工守则》,该《员工守则》是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制定,且小艾在入职时进行了确认。小艾不履行劳动义务、消极怠工(上班时间长时间睡觉),应当认定为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故小艾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之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某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据此,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小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以小艾三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伟时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小艾在工作期间打架的事实,有小艾事后书写的检讨书及录音资料相互印证。至于小艾在上班期间睡觉的事实,某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视频资料可以相互印证。小艾勇在职期间存在违纪行为,某公司在录音中亦向小艾告知了其所存在的违纪事实,小艾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此违纪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某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有职代会签到表、会议议程、修改意见、结果通告、会议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员工守则》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可以作为双方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某公司的《员工守则》经过了法定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艾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小艾仍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应当适用《员工守则》的问题。首先,小艾曾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承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且于一审庭审中明示不申请对劳动合同手写笔迹添加时间进行鉴定,应当认定小艾知晓《员工守则》的存在。《员工守则》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管理员工,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即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小艾打架、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小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再次,小艾主张适用《公司纪律》,虽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均系公司离职员工,与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某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故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院对小艾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关于《员工守则》修改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某公司于一审中提供的《员工守则》有职代会签到表、会议议程、修改稿及员工签名、结果通告、会议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员工守则》的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已公示。小艾主张职代会没有修改《员工守则》之议程,并于再审审查期间提交其与时任工会主席付某的电话录音,但手册修改稿后有付廷水的清晰签名、字迹与其职代会签到表上签名一致,且某公司对录音内容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小艾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员工守则》修改程序合法并公示,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03案件提示

       从上述案例中,给了我们以充分提示,对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

一、依据合法

公司对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形成,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

二、证据确凿

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

三、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

       此外,在处理过程中,如提前通知期限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都应该谨慎操作,才能确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依法合规。

创建时间:2024-12-2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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