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法律宝典5

01案情

       A是有限责任公司甲的股东。A因资金需要向乙公司借款,并由A的子公司甲与乙签订《连带保证合同》,由A的子公司甲为母公司A提供⽆限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A不能偿还到期欠款,乙遂起诉A要求还款并要求A的子公司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的子公司甲主张《连带保证合同》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属于⽆效合同。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的子公司甲对母公司A提供的是关联担保,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对甲的股东会决议进⾏必要审查,不属于善意第三方,据此认定《连带保证合同》⽆效。

 

03律师提示

       公司作为担保权⼈接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此,笔者通过执业经验为大家整理了以下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供大家参考:

1.应当认真审查担保人情况,包括:担保人的经办人职权,担保⼈公司章程内容,以及担保决议内容;

2.如果担保行为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作为接受担保的一方可依法追究有过错的担保人及借款人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等;

3.担保人对外担保须按照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控⼈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经法定程序表决;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对于担保内容、决议机关、表决程序的规定,决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其他效力瑕疵;

4.公司应当建⽴健全内控合规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和经验行为,防止控股股东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创建时间:2024-12-1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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