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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能否转让公司股权?

 

01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A公司和王某。2016年,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80%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依约支付了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获知该转让事项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其认为该转让事项未通知其本人并征求其意见,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此,王某主张按照相同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属于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应予支持,遂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03律师提示

1.股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义务;

3.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4.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应对转让方、目标公司充分调查,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文件,保留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证据。

创建时间:2024-12-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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