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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时只要其他公司盖章就行?

01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资金借款合同》,商定A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由甲公司法定代表⼈签字。借款到期后,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主张《连带保证合同》没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没有法律⽆效。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时A公司的股东,其对股东借款提供的是关联担保,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对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必要审查,不是善意第三方,乙公司存在过错。法院因此认定《连带保证合同》⽆效。

 

03律师提示

1.公司作为担保权⼈时,应当谨慎审查担保行为,包括:担保⼈公司经办人的职权范围担保⼈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及担保数额等规定,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确保交易安全

2.担保行为无效,可按照《⺠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效的规定追究各方责任;

3.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照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上述决议不得超过限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控⼈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且有利益冲突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应建⽴健全对外担保流程、检查、监督等机制,建⽴故意或重⼤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损失过错追责制度,明确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流程,做好信息披露,约束相关⼈员对外担保⾏为。

创建时间:2024-12-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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